第十五條鄭州食品協(xié)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協(xié)會章程。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。
(四)決定協(xié)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鄭州市食品協(xié)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。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。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。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。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委員會(分會)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(七)決定副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。
(八)討論批準工作計劃,領導鄭州市食品協(xié)會各機構開展工作。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。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定須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本協(xié)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。
(二)在本行業(yè)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。
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。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。
第二十六條本協(xié)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如超過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本協(xié)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任期三年,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,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八條本協(xié)會為本協(xié)會法定代表人。本協(xié)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本協(xié)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本協(xié)會理事長領導協(xié)會工作,常務副理事長協(xié)助理事長領導本會工作。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。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(三)代表本協(xié)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條本協(xié)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。
(二)協(xié)調各委員會(分會)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工作。
(三)提名副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(四)決定委員會(分會)、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
(五)受理事長委托,代表本協(xié)會簽署有關文件。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